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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 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黃雅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 票無效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7 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新聞報,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台灣新新聞報各1 份在卷為憑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 內之106 年12月21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001 │旗津窯文化藝術股份有限公司│103NE000032 │股票│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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