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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占賀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興 訴訟代理人 葉淑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太平洋 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3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 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 │附 表: 106 年度除字第198 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 1 │誼峻實業│占賀五金股│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08,570元 │106 年5 月31日│ JB0000000│ │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程文龍 │ │ │ │ │ │ │ ├──┼────┼─────┼─────┼──────┼─────┼───────┼─────┤ │ 2 │誼峻實業│占賀五金股│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427,518元 │106 年5 月31日│ JB0000000│ │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程文龍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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