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占賀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順興
訴訟代理人 葉淑青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下稱
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
裁定
准予
公示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太平洋
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3日刊
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
1 紙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
,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0月23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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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106 年度除字第1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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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民國) │ │
├──┼────┼─────┼─────┼──────┼─────┼───────┼─────┤
│ 1 │誼峻實業│占賀五金股│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08,570元 │106 年5 月31日│ JB0000000│
│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程文龍 │ │ │ │ │ │ │
├──┼────┼─────┼─────┼──────┼─────┼───────┼─────┤
│ 2 │誼峻實業│占賀五金股│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427,518元 │106 年5 月31日│ JB0000000│
│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 │ │ │ │
│ │程文龍 │ │ │ │ │ │ │
└──┴────┴─────┴─────┴──────┴─────┴───────┴─────┘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