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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禾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興 代 理 人 石美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44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4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1月12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時報1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英鈿工業股份│禾鋸工業有│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33,418元 │105年8月28日 │EF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路竹分│ │ │ │ │ │ │ │ │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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