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禾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建興
代 理 人 石美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44 號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44 號
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1月12日刊
登新聞紙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時報1紙為證,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
核屬實,則
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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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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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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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英鈿工業股份│禾鋸工業有│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33,418元 │105年8月28日 │EF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路竹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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