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亘隆國際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進森 訴訟代理人 賴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聲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8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 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 經聲請人於105年7月5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今已 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台灣新生報各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5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後3個月內之106年1月17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長亨精密股份│亘隆國際精│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420,000元 │105年2月28日 │J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紀 │機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 │ │一珍 │公司 │公司北高雄│ │ │ │ │ │ │ │ │ │分行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