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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麗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文 代 理 人 蔡麗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年7 月14日遺失,經聲請105年度司催字第6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並於105年12月22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105年度司催字第61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 人則於105年12月22日將之刊登於臺灣時報,於106年4月 24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 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 出該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 ,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22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新泉營造股份│麗華文化事│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9,383元 │105年7月10日 │AV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71 │ │ │ │ │ │ │吳竹山 │公司 │公司岡山分│ │ │ │ │ │ │ │ │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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