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麗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宏文
代 理 人 蔡麗容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年7
月14日遺失,經聲請105年度司催字第615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
告,並於105年12月22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系爭支票經105年度司催字第615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
人則於105年12月22日將之刊登於臺灣時報,
嗣於106年4月
24日提出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
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
出該報1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
,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22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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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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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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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泉營造股份│麗華文化事│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9,383元 │105年7月10日 │AV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71 │ │ │ │ │
│ │吳竹山 │公司 │公司岡山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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