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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龍駿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娟 訴訟代理人 謝銅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583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5年12月7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於105年12月7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台灣新生報,至106年4 月7日為止已滿4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有 台灣新生報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 即106年4月25日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建通精密工業│龍駿工業有│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53,060元 │105年12月6日 │GT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 │ │ │ │ │ │ │蘇中宏 │ │公司路竹分│ │ │ │ │ │ │ │ │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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