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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添福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堅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 催字第6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5年12 月22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時新聞報廣告刊 登證明單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經核屬實,則至106年4月21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揚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62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聖貿金屬有限│添福德股份│兆豐國際商│00000000000 │433,084元 │105年12月2日 │BS0000000 │ │ │ │公司 林月梅│有限公司 │業銀行岡山│ │ │ │ │ │ │ │ │ │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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