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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古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5年11月9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 司催字第55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年11月 9日刊登於新聞紙(中華日報,第D6版)等事實,業經其到 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 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106年3月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古板環保科技│華泰商業銀│00-00-000000│16,650元 │105年8月25日 │A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黃 │行股份有限│000 │ │ │ │ │ │ │嘉慶 │公司北高雄│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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