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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亞洲雷迪可工業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克立 代 理 人 歐晏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雄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6年1月4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 司催字第62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1 月4日刊登於新聞紙(太平洋日報,第9版)等事實,業經其 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信實 。 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106年5月4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 │ 106年度除字第9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亞洲雷迪可工│台北市成功│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3,600元 │105年10月31日 │MD 0000000 │ │ │ │業技術有限公│中央區管理│行北高雄分│ │ │ │ │ │ │ │司 方克立 │委員會 │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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