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亞洲雷迪可工業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克立
代 理 人 歐晏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雄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9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6年1月4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
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
司催字第62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1
月4日刊登於新聞紙(太平洋日報,第9版)等事實,業經其
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
上開日報一份附卷
可佐,
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自
堪信實
。
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106年5月4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
│ 106年度除字第90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亞洲雷迪可工│台北市成功│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3,600元 │105年10月31日 │MD 0000000 │ │
│ │業技術有限公│中央區管理│行北高雄分│ │ │ │ │ │
│ │司 方克立 │委員會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