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嘉升 相 對 人 金泰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號高市勞調字第一○六三一六○三○一 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應給付 勞方(即聲請人)第一個月原領工資差額貳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 整,於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下午五時前,全額匯入勞方所指定之 薪資轉帳帳戶內給付完畢;後續依勞保局完成職業災害認定後, 按月補足原領工資差額至治療終止。」之內容,就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原領工資差額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肆元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關於職災薪資補償之勞 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 6 年9 月7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第一個月原 領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25,294元,於106 年9 月8 日下 午5 時前給付完畢,後續依勞保局完成職業災害認定後,按 月補足原領工資差額至治療終止。相對人已給付106 年9 月 至107 年1 月之每月原領工資差額25,294元。然聲請人所受 職災傷勢尚在治療中,相對人竟拒絕給付107 年2 月之原領 工資差額,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就107 年2 月之原領工資差額25,294元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資方(即相對人)應 給付勞方(即聲請人)第一個月原領工資差額$25,294元整 ,於106 年9 月8 日下午5 時前,全額匯入勞方所指定之薪 資轉帳帳戶內給付完畢;後續依勞保局完成職業災害認定後 ,按月補足原領工資差額至治療終止」,並經勞資爭議雙方 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號高 市勞調解字第1063160301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是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完成職業災害認定,核發聲請人職業 傷病事故傷病給付,且聲請人於106 年8 月4 日右手腕所受 傷害,經診斷為右手腕深度切割外傷併尺側屈腕肌,橈側屈 腕肌肌腱100%斷裂,屈拇長肌肌腱70% 斷裂,食指、中指、 無名指、小指屈指淺肌肌腱100%斷裂,食指、中指屈指深肌 肌腱80% 斷裂、無名指屈指深肌肌腱50% 斷裂,橈動脈、尺 動脈100%斷裂,正中神經100%斷裂(第五節腰椎椎弓骨折併 第五腰椎及第一薦椎滑脫部分,則經勞工保險局列為普通疾 病),其右手指屈曲功能無力、併肌腱沾黏,右手正中神經 功能未回復,無法執行原工作,建議右手繼續修養至少6 個 月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勞工保險局107 年2 月9 日保職核 字第10602116442001號函、107 年2 月22日高雄榮民總醫院 診斷證明書為證,足認聲請人所受傷勢於107 年2 月仍在治 療中,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明細,相對人僅給付至107 年1 月之原領工資差額,並未依前揭調解內容給付107 年2 月之 原領工資差額,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