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上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蔡秀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菁祝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1月2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簡字第21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人及
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
上訴
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提起上訴時
準用上開
規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1月2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06
年度橋勞簡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並提起上訴,
惟卻以原審
訴訟代理人「陳振文」之名義提起上訴,與上開法條之規定
未合,茲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具狀表明上訴人為何人,如為上誠印
刷股份有限公司,請於書狀上具名並蓋用公司大小章 ),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