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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上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蔡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菁祝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1月2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勞簡字第21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人及 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 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時準用上開 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1月2日本院橋頭簡易庭106 年度橋勞簡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並提起上訴,惟卻以原審 訴訟代理人「陳振文」之名義提起上訴,與上開法條之規定 未合,茲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具狀表明上訴人為何人,如為上誠印 刷股份有限公司,請於書狀上具名並蓋用公司大小章 ),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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