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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差額本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謝秉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燁輝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朕豪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 義守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本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88,8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復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上訴人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12,556元(計算式:25,111元×1/2 =12,556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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