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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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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陳姵璇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世昌       越麗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受告知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52號),本院 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 有明文,茲因兩造間有關原告有無與有過失等項尚有事證待釐清 、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 108年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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