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陳姵璇
訴訟
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世昌
越麗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怡
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受告知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
乃夫
林憲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52號),本院
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
有明文,茲因
兩造間有關原告有無
與有過失等項尚有事證待釐清
、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
108年2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