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王興華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在工程有限公司、佳原營造有限公司間
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9
6,98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3,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