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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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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王興華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允在工程有限公司、佳原營造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9 6,9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