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李偉菁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威勤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楹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 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 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 上訴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屬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裁定,限令 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今未補正前開事項, 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其上 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