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
勞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子榮
訴訟
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尚實業有限公司間107 年度勞訴字第71號
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1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已另提出上訴理由及訴之變更、追
加狀,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02,754 元及提繳4,
330 元至上訴人之勞退金專戶,上訴標的金額為107,084 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665 元,其中請求病假扣薪1,150 元、特休未
休工資2,500 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依勞資爭議
處理辦法第57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750 元,故上訴人仍應補
繳915 元(1,665 元-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惟上訴人上
訴後併
聲請訴訟救助,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如聲請經
駁回,應
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