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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子榮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尚實業有限公司間107 年度勞訴字第71號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11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已另提出上訴理由及訴之變更、追 加狀,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02,754 元及提繳4, 330 元至上訴人之勞退金專戶,上訴標的金額為107,084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其中請求病假扣薪1,150 元、特休未 休工資2,500 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依勞資爭議 處理辦法第57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750 元,故上訴人仍應補 繳915 元(1,665 元-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上 訴後併聲請訴訟救助,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如聲請經駁回,應 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