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5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彭凱霏(原名:彭雅惠)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外,尚
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是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
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審查時,雖僅為形式上之審
查,但
非謂法院不得審查實體上權利要件是否存在,若法院
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之聲請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
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
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29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
債權讓與契約,在未經通知債務人
前,縱然在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發生效力,但仍未對債務人發
生效力,不因債權讓與通知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而有不同。
基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
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此
乃權利障礙事項,無
待
相對人抗辯,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
依職權
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
297條第1項所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
付命令之聲請。準此,債權之受讓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須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
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若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
成
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1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4號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債務人彭凱
霏(原名:彭雅惠)前與
第三人陸邑有限公司購買商品,並
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遽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部
分款項,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故依債權讓與關係,聲請發支
付命令,請求其給付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債權人提出
系爭契約,債權人並非系爭契約書之
當事人,無從認定債務人有積欠債權人買賣價金
等情,
聲請
人與相對人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又債權人雖主張系
爭契約有債權讓與之約定,
惟查,系爭契約之購物分期付款
約定書第一條載明:申請人及其連帶
保證人於簽約時已充分
知悉並同意,於本分期付款買賣申請,經裕富資融(股)公
司審核通過後,經銷商「得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
依本契約所生之其他之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裕富數位資融
(股)公司,並同意裕富數位資融(股)公司代為管理帳務
,不另為書面通知;案件審核通過後,「將」由裕富數位資
融(股)公司一次付予賣方以為收買應收帳款債權。可知,
債務人於簽定系爭契約時,債權讓與尚未發生,聲請人若主
張有債權讓與情事,仍應為債權讓與通知,始發生效力。再
者,系爭契約(包括所立之債權讓與之條款),屬定型化約
款,相對人於立約時,並無協商討論之空間,僅有被動接受
之義務,系爭契約關於債權讓與之約定,
顯有規避民法債權
讓與通知之
強制規定之情。
四、又,債權人雖主張其已依債務人戶籍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
因招領逾期退回,已達債務人可支配之範圍,已發生送達之
效力等語。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
上揭信封係經郵局以招領逾
期退回,
足徵郵局送達至債務人送達處所時並未獲會晤應受
送達之債務人,僅投遞招領通知於該處所之信箱內,且該招
領通知僅註明應於一定期限內前往某郵局領取掛號信件而已
,殊
難謂債務人已從招領或催領通知而得知該掛號信件之種
類及內容,不能
遽認尚在郵局待招領之掛號信件已置於債務
人支配範圍內,而達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送達狀態,
至為明
灼。是以,縱認該信封內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然該掛
號信件既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即認內附債權讓與之該掛
號信件並未經合法送達予債務人,要難僅憑該掛號信件之信
封已經郵局招領而逕認債權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已生合法達到
債務人之效力。
五、再者,債權人雖另提出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主張債務人
已支付部分數期期款項,已知債權讓與已合法讓與等語。查
,債務人與第三人陸邑有限公司間,於簽定系爭契約時,債
權讓與尚未發生,已如前述。惟
兩造間於系爭契約內有約定
授權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帳務,即相對
人雖於簽約後,已繳納部分分期付款款項,惟此僅得認系爭
契約當事人間(即債務人與陸邑有限公司間),約定付款之方
式而已,屬於兩造間同意由債權人代為管理帳務之範疇,無
法逕以此認定債務人已受通知債權讓與之情事,於此併予說
明。
六、綜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應認聲
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