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債 權 人 吳重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和林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公司名稱及法定
代理人(
本件經查商工
登記資料統一編號:00000000,顯示公司名稱與
法定代理人
均與
聲請狀所載不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