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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債 權 人 吳重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和林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本件經查商工   登記資料統一編號:00000000,顯示公司名稱與法定代理人   均與聲請狀所載不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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