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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 債 權 人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行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倘已解散,請向本院民事   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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