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5號
債 權 人 廷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勝吉即佳庭商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佳庭商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債務人張勝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