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
債 權 人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正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蘇文慶、蘇品榮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確認聲明是否正確(
本件債權究為共同給付,亦或
連帶給
付)。
三、債務人蘇文慶、蘇品榮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