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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 債 權 人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文慶、蘇品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確認聲明是否正確(本件債權究為共同給付,亦或連帶給   付)。 三、債務人蘇文慶、蘇品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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