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債 權 人 海灣電氣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
分公司間請求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