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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4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債 權 人 海灣電氣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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