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
債 權 人 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佳君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許晉毓即晉裕汽車保養廠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晉裕汽車保養廠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
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許晉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