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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 債 權 人 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佳君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許晉毓即晉裕汽車保養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晉裕汽車保養廠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登記   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許晉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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