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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 債 權 人 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佳君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許晉毓即晉裕汽車保養廠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晉毓即晉裕汽車保養廠發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晉裕汽車保養廠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 新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7 年 9 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 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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