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
債 權 人 永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柳佳君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許晉毓即晉裕汽車保養廠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晉毓即晉裕汽車保養廠發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晉裕汽車保養廠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
新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7 年
9 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
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