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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林仕凱仍受僱盛開興業有限公司及每月或   104 年度、105 年度薪資之證明。( 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   1 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   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   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   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   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   ,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 二、又依本院案件繫屬資料查詢,除貴公司外尚有其他債權人執   行上開薪資債權,則依上開資料提出迄離職日或迄今,貴公   司依移轉命令及債權比例可受清償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   式。 三、自民國104 年6 月3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104 年6 月30日   前尚未發生之薪資債權,無利息請求權)。 四、債務人盛開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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