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盛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林仕凱仍受僱盛開興業有限公司及每月或
104 年度、105 年度薪資之證明。(
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之
1 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
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
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
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
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
其權利或
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
,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
二、又依本院案件繫屬資料查詢,除貴公司外尚有其他債權人執
行
上開薪資債權,則依上開資料提出
迄離職日或迄今,貴公
司依移轉命令及債權比例可受清償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
式。
三、自民國104 年6 月3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104 年6 月30日
前尚未發生之薪資債權,無利息
請求權)。
四、債務人盛開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