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盛開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4 年6 月30日以雄院
隆104 司執服字第73845 號移轉命令,移轉原債務人林仕凱
對於債務人之薪資債權予債權人,
惟債務人未依移轉命令清
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
訴訟繫屬資料查詢
所載,除債權人外,尚有
第三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該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9日裁定命債權
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依移轉命令及債權比例債權人受
移轉之金額為何及自104 年6 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債權
人於107 年10月3 日民事
陳報狀,未提出依債權比例受移轉
之金額為何及自104 年6 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前開規
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