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洰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經命令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報之清
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
二、債務人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