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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洰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業經命令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   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 二、債務人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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