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昇旺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契約書
所載,每三個月為一期,則貴公司請
求尚未屆期(即107 年4 月至107 年6 月)之保全服務費之
依據為何?(
按將來給付於支付命令不
適用之)
二、債務人昇旺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