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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旺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契約書所載,每三個月為一期,則貴公司請   求尚未屆期(即107 年4 月至107 年6 月)之保全服務費之   依據為何?(按將來給付於支付命令不適用之) 二、債務人昇旺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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