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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昇旺廢棄物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   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   之餘地。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保全服務契約書⑼降價協議   書所載,…每壹期(參)個月新台幣玖仟元,稅額肆佰伍拾   元…,總計玖仟肆佰伍拾元整,則債權人請求107 年4 月1   日起至107 年6 月30日止之保全服務費9,450 元,尚未屆至   ,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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