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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9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債 權 人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宬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宏宬土木包工業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   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宏宬土木包工業』,並   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新台幣39,375元之依據。(貴公司所提出貨單發票金額   為空白) 三、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亦或民國107 年9 月   22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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