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2號
債 權 人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曉君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宏宬土木包工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宏宬土木包工業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
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宏宬土木包工業』,並
提出其最新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新台幣39,375元之依據。(貴公司所提出貨單發票金額
為空白)
三、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亦或民國107 年9 月
22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