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京冠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京冠廣告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京冠
廣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