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京冠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 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 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係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位第三人震旦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向債務人京冠廣告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而向 債務人京冠廣告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下同)699,007元, 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京冠廣告有限公司 公司之法代理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裁定命 債權人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