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8號
債 權 人 喬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力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劉嘉雯、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求債務人劉嘉雯
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銷貨單影本、
發票影本、報價單影本
所載客戶名稱均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
公司)
三、債務人劉嘉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