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8號
債 權 人 喬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力瑋
債 務 人 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雯
人 樓
一、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
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
成立,以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 條亦有明定。
經查
,債權人以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積欠貨款,債務人
劉嘉雯為連帶
保證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
債權人提出之訂貨單所載,債務人劉嘉雯係於炫宏精密機械
有限公司訂貨章旁簽名,未記載其為連帶保證人,又債務人
劉嘉雯為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其簽名
應係以代理之意思代理公司,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劉嘉雯
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
證明文件,未有
違約金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部分,
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