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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3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38號 債 權 人 喬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力瑋 債 務 人 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嘉雯 人           樓 一、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   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   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亦有明定。經查   ,債權人以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積欠貨款,債務人   劉嘉雯為連帶保證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   債權人提出之訂貨單所載,債務人劉嘉雯係於炫宏精密機械   有限公司訂貨章旁簽名,未記載其為連帶保證人,又債務人   劉嘉雯為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其簽名   應係以代理之意思代理公司,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劉嘉雯   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   證明文件,未有違約金之約定,則債權人請求違約金部分,   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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