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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 債 權 人 許當健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陳金章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依台端所提之統一發票所   示,買受人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陳金章僅為該公司法定代   理人)如是,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倘為誤繕   ,請具狀列其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承上,本件請求債務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給付予己之依據?   (蓋自提出之發票影本上並無台端之名) 三、債務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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