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
債 權 人 許當健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陳金章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依台端所提之統一發票所
示,買受人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陳金章僅為該公司法定
代
理人)如是,請釋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倘為誤繕
,請具狀列其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二、承上,本件請求債務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給付予己之依據?
(蓋自提出之發票影本上並無台端之名)
三、債務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