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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01號 債 權 人 許當健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翔盛營造有限公司、陳金章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 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 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 ,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 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又支付命令不經訊問債務人 ,僅憑債權人之聲請,即使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倘債 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具 執行力,是支付命令之效力甚為強大,債權人自應就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提出相符之書證供法院為形式上之審查,以確 保支付命令之正確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工程款為由,聲請對翔盛營 造有限公司、陳金章發支付命令,陳金章僅為翔盛營造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依債權人提出之發票影本觀之,開 立發票之營業人為國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無 從推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是本院裁定命 限期補正釋明對債務人請求給付系爭工程款予己之依據,該 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1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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