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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0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23號 債 權 人 宗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宗 債 務 人 玉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莉 債 務 人 林長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   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該法條規   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   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   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用之   餘地。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確認證明所載,「…宗唯   企業有限公司同意讓玉清企業有限公司採分期付款償還債務   ,按協商內容,玉清企業有限公司願意由107年8月份起,每   月最少還款新台幣3萬元整,直到清償完畢所有欠款…」   ,未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又依債務人簽立等   值之本票共13張,除票號0000000、0000000號2張本票外,   其餘本票均尚未到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 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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