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23號
債 權 人 宗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永宗
債 務 人 玉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莉
債 務 人 林長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
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規
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
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
督促程序
中亦無
準用之明文,故
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
適用之
餘地。
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確
認證明所載,「…宗唯
企業有限公司同意讓玉清企業有限公司採分期付款償還債務
,按協商內容,玉清企業有限公司願意由107年8月份起,每
月最少還款新台幣3萬元整,直到清償完畢所有欠款…」
,未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又依債務人簽立等
值之
本票共13張,除票號0000000、0000000號2張本票外,
其餘本票均尚未到期。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額,與
上開說明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