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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債 權 人 鑫聖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伯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之其他相關釋明資料(蓋依貴公司所提之本   票影本觀之,無法辨識發票人為本件債務人沈伯憲) 二、債務人沈伯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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