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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 債 權 人 綠漾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台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張意誠即誠意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正、反面(貴公司係依票據法規定請求年息6 ﹪   之利息,請提出背書連續之證明) 。 二、如貴公司係以買賣契約債權讓與關係請求,請提出債權讓   與合法送達債務人張意誠即誠意工程行之證明文件(含回執   正、反面),及釋明請求年息6 ﹪之依據(民法第203 條規   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誠意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張意誠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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