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
債 權 人 綠漾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台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意誠即誠意工程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正、反面(貴公司係依票據法規定請求年息6 ﹪
之利息,請提出
背書連續之證明) 。
二、如貴公司係以
買賣契約及
債權讓與關係請求,請提出債權讓
與合法送達債務人張意誠即誠意工程行之證明文件(含回執
正、反面),及釋明請求年息6 ﹪之依據(
民法第203 條規
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誠意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張意誠之
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