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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6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7號 債 權 人 國成麵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債 務 人 李益昇即東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伍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玖拾伍萬零柒佰壹拾元,自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7號             │ ├─┬───────┬──────┬───────┬────┤ │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    │ ├─┼───────┼──────┼───────┼────┤ │1 │107年1月18日 │236,825元  │107年1月18日 │0000000 │ ├─┼───────┼──────┼───────┼────┤ │2 │107年1月11日 │121,685元  │107年1月11日 │0000000 │ ├─┼───────┼──────┼───────┼────┤ │3 │107年1月4日  │252,055元  │107年1月4日  │0000000 │ ├─┼───────┼──────┼───────┼────┤ │4 │106年12月27日 │252,190元  │106年12月27日 │0000000 │ ├─┼───────┼──────┼───────┼────┤ │5 │106年12月19日 │87,955元  │106年12月19日 │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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