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7號
債 權 人 國成麵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家宇
債 務 人 李益昇即東隆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玖佰玖拾伍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玖拾伍萬零柒佰壹拾元,自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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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6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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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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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1月18日 │236,825元 │107年1月18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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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1月11日 │121,685元 │107年1月11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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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1月4日 │252,055元 │107年1月4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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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6年12月27日 │252,190元 │106年12月27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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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6年12月19日 │87,955元 │106年12月19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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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