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債 權 人 崇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成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
聲請狀附表編號1
所載之支票號碼為「0000000」亦或
「0000000」?(蓋依貴公司所提之支票影本並無票號00000
00之支票)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
正本。
三、釋明請求新臺幣2,144,520元之依據為何?(蓋依貴公司所
附之票號0000000之支票,
發票日為民國107年11月20日,顯
未到期,又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
適用之)
四、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