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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債 權 人 崇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號碼為「0000000」亦或   「0000000」?(蓋依貴公司所提之支票影本並無票號00000   00之支票)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 三、釋明請求新臺幣2,144,520元之依據為何?(蓋依貴公司所   附之票號0000000之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7年11月20日,顯   未到期,又支付命令於將來給付不用之) 四、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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