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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1號 債 權 人 竣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債 權 人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本件係由聲請人竣誌企業有限公司、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分別請求相對人給付,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元   ,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應補納500。) 二、三張統一發票所載營業人並非同一,請分別載明債務人皆豪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竣誌企業有限公司、傑瑋起重工程   有限公司之金額各為何? 三、請求自民國107 年5 月1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並提   出催告函回執) 四、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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