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1號
債 權 人 竣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和棋
債 權 人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本件係由
聲請人竣誌企業有限公司、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分別請求
相對人給付,應分別繳納
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元
,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應補納500。)
二、三張統一發票
所載營業人並非同一,請分別載明債務人皆豪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竣誌企業有限公司、傑瑋起重工程
有限公司之金額各為何?
三、請求自民國107 年5 月1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並提
出催告函回執)
四、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