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1號
債 權 人 竣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和棋
債 權 人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
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
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
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點工工資
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
依債權人提出之統一發票所蓋之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
,分別為竣誌企業有限公司、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
補正,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各債權人給付之金
額為何,及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
7 年11月7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
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