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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80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7號 債 權 人 美藍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坤炎 債 務 人 洪華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之支票,經核   其退票日為民國107年10月3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   ,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逾主文所 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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