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40號
債 權 人 廣憬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瑩芳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劉志信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明
可參。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劉志信
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此有
聲請
狀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
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