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92號
債 權 人 施張秀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帝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雙方就
系爭借款約定
按月以新臺幣18,000元計算利息
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請求自107年12月6日起按月計付新臺幣18,000元之利息依據
?(約定利息為
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
期
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
得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
三、債務人帝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
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