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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92號 債 權 人 施張秀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帝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雙方就系爭借款約定按月以新臺幣18,000元計算利息   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請求自107年12月6日起按月計付新臺幣18,000元之利息依據   ?(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   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   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   ) 三、債務人帝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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