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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3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41號 債 權 人 鴻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銀霞 債 務 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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