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
債 權 人 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翼宗
債 務 人 鐘襄陽即萬長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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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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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民 國) │(新台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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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10月17日 │26,550元 │107年10月17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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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10月19日 │386,900元 │107年10月19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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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年10月29日 │457,170元 │107年10月29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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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年10月29日 │69,268元 │107年10月29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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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