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84號
債 權 人 浩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伯滄
債 務 人 栩鈺電子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洆葦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經
查,
本案未見
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