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33號
債 權 人 趙伊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黃博榮、郭祐妡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給付新臺幣200萬元之依據為何?如有計算式,請並列
載。
二、依台端所提之房屋整修合約書,立約人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
,黃博榮、郭祐妡僅各為該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代表人,是
請釋明債務人黃博榮、郭祐妡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200萬
元之
法律依據(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
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三、承二,倘債務人有誤列之情事,請具狀更正債務人。
四、債務人黃博榮、郭祐妡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