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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33號 債 權 人 趙伊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黃博榮、郭祐妡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給付新臺幣200萬元之依據為何?如有計算式,請並列   載。 二、依台端所提之房屋整修合約書,立約人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   ,黃博榮、郭祐妡僅各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是   請釋明債務人黃博榮、郭祐妡應「連帶給付」新臺幣200萬   元之法律依據(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   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三、承二,倘債務人有誤列之情事,請具狀更正債務人。 四、債務人黃博榮、郭祐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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